有学者指出,澳门回归以后,它的原有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的指导下实现了转型,即由旧法制向新法制、由现行法制向未来法制、由准殖民管制法制向特别行政区法制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在“一国两制”原则的大前提下的局部的相互认同的改革,不是批判或改造。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学者认为,基本法是特别法,是全国性法律,是宪法性法律。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并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它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今后要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修改,以适应时代。澳门原有法律是澳门过渡期内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与基本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其内容应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应符合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关于澳门现行的立法体制,有学者认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经全国人大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是一个享有立法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其立法体制不同于内地,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以“单轨立法制”取代“双轨立法制”;第二,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政制;第三,立法权实行高度自治;第四,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相互制衡。关于澳门地区原有的法律,有学者认为,它们在回归后不能自动地成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它们必须经受有关机构的审查,只有那些与基本法相符合的原有法律,才可采用为澳门行政区法律。对澳门原有法律的审查权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且澳门回归以后还应继续审查,并且不是一次完成的。关于回归后澳门地区的法律制度问题,学者们主张,从我国的宪法
、基本法到其他有关法律,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法律解释到筹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形式不同,效力有别,但却紧密相连,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法的网络体系,并在各自层次上发挥着或将要发挥着积极的规范作用。他们从整体上为澳门的政权交接和特区成立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
(韩大元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