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地区法学教育的沿革与改革
刘宗德1,孙铭宗2
(1.政治大学法学院,台湾地区台北11605特聘教授、台湾行政法学会理事长;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战略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420 在站博士后、浙江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台湾地区历经清朝统治、日本殖民及国民政府时期,三个不同时代的法制背景,分别给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带来截然不同的影响。台湾地区在解除戒严统治之后,法学研究虽然逐渐蓬勃发展,但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法学教育在发展上也面临诸多困境。法学教育的改革除应确认法律人之图像外,尚须定位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为何,才能从学校课程设计着手,秉持多元开放的态度,接纳各界意见,落实法学教育本土化,让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呈现崭新面貌,发挥更广更深的影响力。
关键词:法学;法制;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6)01-132-13
一、发展历程
法学教育与法制背景之间息息相关,欲探究一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对该国的法制背景略加了解。台湾地区近100多年来,经历清朝统治、日本殖民及国民政府三次不同政权更迭,因此台湾地区的法制背景也历经数次变迁。1895年以前,台湾地区虽为清政府所统治,然其社会背景乃封建帝制所衍生的“中华法系”,亦即以儒家思想、唐律及典章制度为基础所构建的法律体系。严格而言,“中华法系”并非现代意义之“法律制度”。因而,探讨台湾地区现代法学教育,应自日本殖民时代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开始起算。
(一)日本殖民时代西方法学教育的引进
日本明治维新后国力大盛,1895年甲午战争打败清政府自其手中取得台湾岛后,开始引进该国继受自西欧的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此时可谓台湾地区接触西方法律制度之滥觞。明治维新系以法律继受为主之法制化历程,因而法学教育在其高等教育史上,占有独树一帜之特殊地位,法学成为国家领导人才之基础学识;影响所及,台湾地区习法学者亦在社会上有高度评价与地位。
1895年日本统治初期,并未在台湾地区设置法学教育机构;但自1910年起,已有台湾人赴日本学习法律,至20世纪20年代已占留学生总数之2成,仅次于习医者。[1]当时台湾地区法学教育大致上以日本法制为其对象,延续“官僚法学”为其特色,亦即法学教育在于培养行政官员,与国家官吏之任用密不可分;对法律之认知,重在支配人民之统治工具,而非保护人民不受公权力侵害。
20世纪20年代,因受日本政府对台改采“内地延长”政策影响,也为了解决在台日本人的高等教育问题,于1928年3月17日在台湾设置台北帝国大学。其所属文政学部政学科不但为台湾第一所法学教育机构,亦是日治时代唯一一个制度性介绍西方法学知识之教育机构。[2]受到日本反法科思潮影响,台湾总督伊泽喜多男所构想的“法科”为“具儒学道义政治根基”之“政学”,而非培养“律师”之法科,因而设置“文政学部政学科”而非“文法学部法学科”,并于课程中加入“东洋道德学”。[3]
(二)中国国民党威权统治下的法学教育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后,中国国民党自日本政府手中接收台湾,废止日治教育法
令,改依国民政府教育法制。
因国民政府忙于大陆地区战后复员工作,对台接收政策采取维持原状,不准大陆地区大学院校迁台,大陆地区原有法学教育机构对台湾并未发挥影响力。直至1949年国民政府迁台后,局势动荡、经费短缺,且对大学所引发的学潮心有顾忌,对法学教育亦欠缺推动之热诚,不愿轻易新设大学,提供高等教育之学校数量稀少。因此自1945年接收日本所设置之1所大学、3所专校,至1953年亦仅4所大学、5所专校,与法学相关者,仍仅由台北帝国大学文政学部政学科改制之国立台湾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
20世纪50年代起,因应客观环境对高等教育之需要,“教育部”开始调整大学院校结构;例如1953年,“司法行政部”(后来改制为“法务部”)有鉴于将来重返中国大陆执政所需司法人才不足,于台大法学院设置“法律专修科”。另一方面,原大陆地区各大学名校在台校友积极奔走“复校”,政府高层逐渐准许各校先设研究所、再增设大学部;得以复校者或因党政关系良好,因而以国民党党校出身之政治大学首先于1954年在台复校;或因教会之强力背书,如隶属基督教卫理公会之东吴大学,亦于1954年成为第一所复校成功之私立大学。
自1945年至1990年,台湾地区遂在客观需要及复校风潮推波助澜下,逐步增加公私立大学数量,然法学教育机构仍仅增至8所。此一时期教学方法虽已扬弃教科书方式而进入专题研究时期,[4]但法学教育的特色仍充分展现与政治之紧密关连。亦即,法学教育不但未能宣扬民主、自由理念,反而沦为维护国家公权力、抑制个人自由权利的思想工具。[5]
二、法学教育的现况与特征
(一)解严后法学教育蓬勃发展
20世纪80年代,台湾地区解除戒严统治、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后,政治趋于自由化、民主化,执政当局对于高等教育管制渐趋松绑,法律系所遂伴随大学数量上升亦呈现高速发展之盛况。何以各大学设置独钟法律系所,其原因除社会对法律人才之迫切需求以外,法律系所设置成本低廉、学生报到率高,又有助提升学校名望,亦为考虑因素。[6]截至2013年止,台湾地区共有37所大学设置法律系所及相关研究所(不含在职专班),学生人数达20174名。[7]
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不仅表现在法律系所数量上呈现大幅成长趋势,亦反映在课程内容之个别化、多元化。1995年“司法院”释字第380号解释指出“大学课程如何订定,大学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与教学、学习自由相关,亦属学术之重要事项,为大学自治之范围。……大学之必修课程,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其订定亦应符合上开大学自治之原则”,认为“大学法并未授权教育部邀集各大学共同研订共同必修科目,大学法施行细则所定内容即不得增加大学法所未规定之限制”,因而宣告“大学法施行细则”第22条第3项有关“共同必修科目”之规定违宪,应予废止。此后,各大学对于科目安排拥有更大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大学自治,亦使法学教育内容更为活泼多元。
(二)法学教育的特征
1.教师留学背景多元。
1949年后“国民政府”撤退至台湾地区后,其与美国官方关系更趋密切,台湾地区兴起一股留美风潮,间接导致学术界几乎全然美国化。然法学教育师资却未受到太多波及,反而呈现多元留学背景的特殊现象;以政治大学法学院为例,即有留学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及法国等国之教师。[8]另外,台湾地区于2010年开放承认大陆地区学历,虽然多数拥有大陆地区博士学位者并未在校任教,但目前两岸法学交流频繁,“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似有兴起之势,这些人力资源是否对台湾地区法学注入新元素,有待观察。
2.财经法学骤然兴起。
20世纪80年代开始,台湾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各界亟需财经法人才,间接推动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或“财经法律组”之设置。1991年中原大学开办全台第一所“财经法律学系”,标榜培养财经法专长、促进国家经贸发展。为因应工商发展,2000年至2003年间所新设者,几乎全为“财经法律学系”,其数量竟凌驾“法律学系”。[9]
3.各法领域分工精细。
法学教育受到重视,还可从法律学门独立设置“法学院”窥其端倪。因受战前欧陆分类架构影响,截至20世纪80年代为止,“教育部”系将法律学门、经济学门、政治学门及社会学门等皆置于法学院下。
然而,伴随法律学之研究走向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尤其台湾地区学术风潮转向师法美国,美式大学学制中法学院独立建置之设计受到青睐;晚近,各大学法律学系纷纷升格建置为法学院,至今共有13所大学单独设有法学院。
法学领域在不断专业分工之下,分类日益精细,例如在传统公法、私法分类中,逐渐衍生出社会法、劳动法
等第三法领域;甚而环境法、租税法、能源法、消费者保护法、财务金融法及知识产权法等领域,也随着时代变迁或科技发展而渐露头角。影响所及,各大学在法学院以法律系所独立建置以后,开始以各法领域设立研究中心,并以之作为招收硕、博士班研究生的组别。[10]
4.研究所积极转型。
除前述各法领域研究中心之设立外,还有一种“专业法律研究所”的转型型态值得注意;亦即,此类研究所的命名侧重某一专门领域,例如1991年海洋大学标榜海事法律专业设置“海洋法律研究所”。上述新增多所财经法律学研究所之外,尚有注重第二专业、以非法律本科系毕业生为学生来源之法律专所,如强调科际整合之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强调科技法律之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等。
其实,此种以非法律系学生为生源之专业法律研究所应以东吴大学开办“法律硕士班乙组”为先例。李模先生在台湾地区鼓吹美式学士后法学教育多年,始终未获官方积极响应,1990年在东吴大学支持下获得“教育部”同意开办“法律硕士班乙组”(1999年改称“法律专业硕士班”),专收非法律系学士毕业生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值得注意者为,“硕乙组”虽系仿效美式学士后法学模式,但其教育目标则不限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1]
近年来因大学须自筹部分财源,同时也为因应终身学习理念之推广,各法学院陆续开办“硕士在职专班”,供社会人士在职进修、研习法律之用。“硕士在职专班”固然吸引大批公务员、医师及会计师
等专业人士攻读硕士学位,可使学生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然因学生皆有工作在身,较难全心从事学习研究。学校亦体恤学生时间不多,通常降低毕业要求,例如论文字数及参考文献引用等,因而在职专班之学术能力,较无法与正规法研所相提并论。
三、法学教育深受司法考试影响
台湾地区的文官、专业证照考试事宜,系由“考试院考选部”管辖。台湾地区的法曹人员考试制度与大陆地区不同,专指司法官(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考试,法制人员或其他类科等公务员考试不在探讨之列。
1.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学生学习目标。
“就读法律系,成为司法官或律师”,不但是一般社会大众对法律系毕业生的刻板印象,就连法律系学生亦视通过司法考试为人生规划之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依据2003年调查,在回收1481份问卷中,回答“以参加司法考试”为职志者人数高达1000人,约占总数之68%,显见司法考试在法律系学生心中占据极重要份量。[12]此种对法律系之迷思,使“立志通过司法考试”者占法律系毕业生多数,因此局限法律人才发展,造成教育资源浪费。
2.必修科目受到司法考试科目影响。
各大学法律系规定的必修科目与司法官、律师考试科目的重迭性几乎达90%,亦即以民法、刑法
、行政法、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商事法、强制执行法及国际私法为主。另外,依“律师考试规则”§5Ⅱ规定,非法律系毕业但修习法律科目20学分以上虽具应考资格,然须包括民法、刑法
、民事诉讼法
或刑事诉讼法
。乍看之下,似乎法律系即为通过法曹考试而存在,法学教育则为法曹教育的“职前训练”。
四、法学教育的问题与改革
(一)整体法学教育之问题
1.忽视社会法治化环境。
台湾地区教育体制长期忽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不但中、小学课程中鲜少安排法律课程,即便是公民常识中的法律课程,亦多为法条教育;甚至大学阶段,若非就读法律系或相关系所,学生几乎很难有机会接触法律课程。造成一般人民日常生活中几乎没有管道接触法律知识,即便是法律系学生,在刚入学之际对法律亦极为陌生。整体而言,台湾地区除法律人以外,社会法治化程度可谓不高。
2.继受外国法制之遗毒。[13]
法律系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说明台湾地区法律制度时,往往不自觉附带介绍他国之法律体系及相关条文,特别是台湾地区所继受的德国、日本及美国等;尤其刚学成归国的年轻学者,可能因对本国法较为陌生,甚至将授课重心置于外国法理论。此一现象不仅出现于课堂讲授中,就连期刊专论及硕、博士论文,亦常出现标题讨论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内容却大量引用外国文献、介绍外国法制的情形。教科书的撰写亦如此,甚至引用法条、案例说明及相关论述,几乎全为外国资料,犹如“以中文撰写外国行政法教科书”。
诚然,对于法律继受国而言,持续关注外国理论发展有其必要;在法律学习过程中,比较法之学习亦有其重要性。然如前所述,法律系学生在入学前并无太多法律知识,亦缺乏对生活面向之体会;处于法学高度抽象化之专业术语环境下,学习、了解本国法已属不易,遑论认识外国法并辨识其中之优胜劣败。[14]
3.司法考试影响教与学。
例如政治大学采系内分组,学生在课程选择上有更大自主性,若其对行政法有兴趣,甚至可以不用选修刑法
课程,只要取得足够学分数即可毕业;但因参加司法考试之迫切需求,仍使选课集中于考试科目,其他非考试科目的选课人数寥寥无几,学生无疑划地自限,又将课程规划导回司法考试科目。[15]
各分组即便设置之初有其预设专业分化,然其就业环境或司法考试并无相应的知识分流设计,亦即社会对法律人才之需求集中于司法功能;因此,台湾地区此种对法律专业知识之单一化筛选标准,严重影响各分组课程规划。若此问题不能获得解决,系内分组只能发挥扩大系所规模之功效;甚至众多财经法律学系亦被评价其仅为法律学系饱和之替代方案,欠缺关于财经课程之专业规划,换汤不换药而与传统法律系无所区别。[16]
不仅大学部法学教育受到司法考试影响,就连研究所也受到牵连。许多学生通常视研究所入学考试为司法考试的“模拟考”,并非真正对学术研究有兴趣;尤其台湾地区长年以来实施征兵制,男学生为避免司法考试“长期抗战”因兵役问题而中断,往往将研究所作为推迟入伍的手段。因此即便顺利进入研究所就读,尚未通过司法考试者,其精力仍倾住于司法考试,尽量避免选修非司法考试科目,考试前上课情形不正常尤为常见,根本无心学术研究。[17]
4.对社会变迁回应迟钝。
正规法学教育体制对社会变迁反应迟钝,虽然有财经法学系成立、公法课程强化、学士后法学教育及科技法律研究所之成立,但并未动摇必修课程之主要结构,司法考试科目数十年如同一日。而学士后法学教育更是全盘移植现行大学部法学教育,只是学生来源不同,其最终养成仅为已接受另一专业教育之法学士而已。惟“考选部”已正视此一问题,决定自今(2015)年起将律师第二试应试科目,追加“知识产权法”、“劳动法
与社会法”、“财税法”、“海商法与海洋法”得4选1;但司法官考试并未改变,显见其仍墨守成规。
(二)行政法学教育之问题
行政法学教育所具有之地位不可一概而论,若由实定法之领域构造来看,无论是“公法与私法之对立,抑或是“民刑法
与行政法”之区别等,皆可发现行政法在实定法领域构造上,确实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行政法与民事法、刑事法三者间,俨然成为现行实定法中之三大领域。[18]然行政法之发展仅有100多年历史,相对于民法、刑法
而言,可谓一门新兴法学领域。因而,欲说明行政法学教育面临之问题,必先由其特征着手。
1.行政法之特征。
行政法有别于其他法领域之特征,适足以成为行政法学教育之特殊问题,造成学生学习之不易。行政法最独特之特征有三,兹分述如下:
(1)涵盖之内容无法概观:
一如“行政”无法定义只可描述,行政法涵盖之内容亦难以尽数。因而有别于民法、刑法
等领域法典规定完整,相关争议几乎皆可找到适用法条,行政法一般性法规不但繁多分散,且有许多个别行政法规与行政机关内规,因而难以罗列。再者,与民法、刑法
相比较,行政法系起步较晚之领域,因此尚未发展成熟、定型,不断推陈出新之下,增加学生学习上之困难。
(2)垫基于其他法律领域:
行政法许多概念之理解系植基于民法或其他法律领域,比如法律行为、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概念,或附款、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理论,皆规定于民法之中。因而,若民法或其他领域基础不扎实,无疑影响行政法之学习。
(3)依原理原则解决争议:
行政法规之适用并非传统三段论法,更须考虑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之原理原则。然而原理原则多为抽象且不确定之法律概念,若未配合实例授课,仅专注于学说理论、原理原则之介绍,学生往往无法进入状况。[19]
2.教学改进建议。
首先,行政法法典无法如民法、刑法
一般,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而系实体法、程序法交错规定;且行政法教学内容涉及行政处分作成程序、行政义务履行确保程序及行政救济程序三个程序。因此在教学上必须确实厘清实体法、程序法在此一领域之关系。
其次,行政法规多如牛毛且修订频繁,以台湾目前课程安排之时数,连行政法总论亦无法全数教授完毕,遑论个别行政法规。因此与其教授个别行政法规规定内容为何,不如培养其寻找数据解决个案争议之能力。
最后,针对各种行政组织、行政作用之法律现象,“行政法学”之任务便在分析与检讨当中所共通存在(或应存在)之法制度及法理论,进而促使相关解释论与立法论之开展。于行政法学研究上,除个别法领域外,判例研究、比较法研究、行政实务研究乃至于学科间之跨际整合研究等,亦皆有其重要性。[20]
(三)法学教育改革的提出
1.影响改革的讨论。
21世纪以来,有关台湾法学教育之讨论及改革汗牛充栋。[21]其中具实质影响力值得关注之讨论有三:
其一,2005年“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提出有关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议高等教育应朝专业学院发展,“教育部高教司”即拟定由法律、企管及建筑三个领域进行试验。[22]
其二,“教育部”委托学者研究提出之“全国法学教育改革白皮书”,因其部分论述及建议被“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咨会”)所接受,因此对法学教育改革发挥影响。
其三,人咨会“法律人养成制度兴革方案”项目小组在副领导人吕秀莲女士主持下,建议停止法律系招生,发展专业学院;该小组虽非法学教育权责机构,由于“教育部高教司”对其建议采配合态度,因此亦曾产生部分影响。[23]
2.法学教育改革白皮书之建议。
近年来有关法学教育改革之建议所在多有,惟真正已付诸实行而具影响力方案者,仅有2005年12月9日“教育部”及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所提之“法学教育改革白皮书”,其会议初步结论共20项,兹将较具争议者整理如下:[24]
第一,引进三年制专业法律教育并采单轨制。[25]
第二,专业法律学院毕业者授予法律学硕士学位。
第三,专业法律学院毕业生参加律师考试录取率暂不订定比例。
3.对改采美式法学教育之批判。
有学者抨击专业法律学院之改革,意在消灭既有法律系所,消灭双轨制之实验。然面对此等巨变,提倡者无法说服何以美国式法学教育必然优越须为台湾地区全盘接受,德、英等国所实施波罗讷模式难道毫无值得参考之处?且依其提议,法学教育仍止于诉讼训练、考试科目不变,未见改革新意;甚至法学教育更仅限缩于诉讼训练,反而使法学教育更趋狭隘走进死胡同。[26]
美国法学教育大致上系为培养律师而非司法官,其执业思维应具备多重思考能力与反映,故美国法学教育除“传授特定法律概念”外,更以“训练解决法律问题思维方法”为主,并非寻求“标准答案”。而台湾地区的教育基调仍系以司法诉讼模式为主,意在寻求正确答案做出判决;因而此种“法官裁决”的教育基调,教学上若改采苏格拉底式教学,不仅无所帮助甚至浪费时间。[27]
2005年3月间,由吕秀莲女士担任召集人之“法律人养成制度改革推动小组”在未获得充分讨论沟通、形成各界高度共识下,预计在3年内将台湾地区法学教育体制彻底改造,并决意实行单轨美国式学士后法学教育。此等粗暴之改革激起台湾地区20余所大学法学院发起全面抗议并发表联合声明,因而当时之领导人陈水扁先生遂于2007年6月表示停止前述改革之推动。[28]
(四)法学教育改革之检讨
1.应确立法律人图像。
众多法学教育改革者之关注焦点,多聚焦于考试制度、课程设计、教学方式及学生来源等技术层次,但却未根本确立法学教育欲培养何种法律人,亦即法律人之“图像”为何;一言以蔽之,吾人所规划之法学教育其所培养者究为研究人才抑或实务人才,将直接影响法学教育之核心概念。因对法律系之误解,致使多数人以为法律系学生仅可从事司法官、律师工作,使许多对法学有兴趣却不志在法曹之人裹足不前。事实上,台湾地区因系法律继受者,现行法律之完备尚须参考他国,因而从事比较法研究之人才当然不可或缺。[29]
若未能将视野拉至法学教育定位之层次,改革终有“见树不见林”之憾。例如,若认法学教育之定位不仅是法曹教育,骤然论及课程内容应加强与法律实务接轨、引进实习制度,此等改革不免稍显狭隘。反之,法学教育如着重研究人才之培养,则目前必修课程多为司法考试科目之情形就必须大刀阔斧改革,例如增加法哲学、政治学及法社会学等人文素养之陶冶,而非仅着眼于司法考试科目如何反应社会需求。亦即,吾人应该先确立法律人之图像为何,而后始可进行后续讨论。
实则,法学并非仅为司法,因此法学教育之目的不在实务训练,法学教育并非仅为法曹教育,法律人之图像亦非仅限于法曹。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之法律人,其所接受之严谨逻辑推演、独立思考训练,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理念陶冶,法律解释方法、制度精神探究及是非评断能力之养成,应足以培养其成为高视野、高格局之领导者。
因而法律人不仅应为国家机器之舵手带领国家发展,亦应在民间企业大展长才,更应服务于社会各界,为自由国家、法治社会之理想而努力。退万步言,即便是法曹此一传统认知之“法律人”图像,法规适用亦应仅为基本能力,其更应熟稔法律制度背后之精神意义并具备人文关怀,如此才不致沦为机械操作法条之“法匠”。因此,法学应为经世致用之显学,并非“咬文嚼字”之知识;法律人应该是热忱的领导人才而非冷酷的裁判工具。此亦应为任何法学教育改革方案所应达成的共同目标。
2.应提升教师之质量。
法学教育改革另一重点为“教学方法”,包括教学多元、教学创新乃至于交互式教学,然其却忽略加强教学主体之教师,能否配合,是否需要加强训练。按法律系教师通常并非师范院校体系毕业,其来源或为具博士学位之学者、或为司法实务之法曹,亦即并未接受“教学”训练,在单方传授模式下,擅长研究者不一定擅长教学,如何要求教学活泼化,更遑论所谓苏格拉底式教学。
台湾地区的大学教师授课时数本已高于其他国家,尤其近年来各校在传统法律系所之外,普遍增设在职专班、法律科际研究所等硕士学位课程,增加教学负担却未扩充教学资源及师资。[30]加以“教育部”推动顶尖大学计划、大学评鉴制度等,迫使大学教师必须花费很多心力在论文发表上。于现今环境下,教师已是研究、教学两头烧,[31]行政法学教师甚至尚须从事“社会服务”,担任各级政府所设审议委员会之委员或顾问,[32]如何再能要求其改进教学方法,资深教师带领年轻教师藉以改进教学更属天方夜谭。因而,如何加强教师之教学训练,并充分利用资深教师之教学经验,亦应为法学教育改革者所重视;如此,方可配合法学教育改革有关教学方面之改革。
3.应正视华人区竞争。
改革倡议者对台湾地区法学教育国际竞争力的关注多有着墨,尤其加入WTO之后,法学教育应如何因应与接轨,不乏论者提出值得参考之高见。[33]可以说台湾地区对欧美法律体制之关注、甚至东亚地区法学教育之改革,如数家珍;但对近在咫尺的大陆地区、香港及新加坡等华人地区之法学教育,却缺乏基本认识。尤其新加坡、香港若干大学之世界排名,远在台湾地区最高学府之上;近年来大陆地区亦急起直追,投入大量经费于法学教育。这些华人地区的法学教育正在进行何种改革,应为竞争者之台湾地区所关注。
4.应重视学生意见。
在谈论台湾地区法学教育或其改革之场合中,可以发现学者、司法官、政府官员、律师及立法委员等高谈阔论,却绝难发现“学生”此一群体置身其中。究竟是学生此一“利害关系人”对其重要事项确无任何想法、意见,抑或是教育决策者刻意忽略其存在,使其仅能被动以“被统治客体”之角色偶尔客串、点缀。台湾地区教育体制之运作,不论决策者或学校教师,长期以来皆表现出强烈父权色彩,惯于指导而非倾听。总认为学生不够成熟、不知道自己真正需求,因而即使法学教育改革如火如荼进行,却鲜少学生团体参与。
然而,若谓法律人之重要人格特质乃系“思考”,或法学教育即为培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之能力。此种心态岂非剥夺学生“学习”之良机,改革又岂能符合学生需求。教育虽为国家百年大计而有其专业性,但“教育理念”现今已产生重大革新,若以“服务事业”之观点而言,面对“主权者”之学生,政府岂能不重视受教权人之任何意见,乃至于剥夺其发言权。[34]在已破除特别权力关系之今日,[35]似乎法学教育改革者尚未正视学生角色的转变。
(五)法学教育改革之建议
近年来几起受关注的重大司法案件,社会各界动辄以“恐龙法官”抨击判决不符合“人民期待”的法官;亦有公务员未能积极任事却以“依法行政”、“一切皆系遵守法令行事”搪塞,将之作为行政怠惰的借口。究竟是法律人沦为操作法条之法匠,逻辑思维悖离一般人民,或是社会大众不了解法律因而“法感情”与法律人出现落差,值得注意。再者,目前法学教育改革之参与者似仅限于“法律界”人士,然既为研议法学“教育”改革,自不能缺少“教育学”领域专家学者以教育观点出发所做之建议;否则法学教育改革恐沦为划地自限,无法全面脱胎换骨。
论及法学教育之目标,必须体认其与社会紧密结合之特性,法学教育改革者势必不能无视社会需求而闭门造车;亦即,社会需要何种法学教育,传授何种法律知识,培养何种法律人才。台湾地区朝法治、民主发展之方向早已确立,则法学教育之目标应系透过法学教育使人民(包含法律人在内)了解何谓自由、民主、法治,以及法律制度背后之精神、所欲保护之价值为何,如此才能将法学教育内涵内化为人格特质,作为行事之准据。[36]而法律人更应认真对待此目标,并于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时,奉法治国、民主国原则为圭臬;因此,法学教育并不限于法曹教育,亦不仅止于诉讼实务训练,法学教育所应培养者应为具有人文关怀之法律人。为达此一目标,宜考虑由以下几方面着手:
1.落实系内分组设计。
某些强调法律专业之改革方案,其规划内容似与“系内分组”相去不远。如前所述,政治大学早在1976年便已将法律系分为法学、法制及财经法三组,并为他校跟进。[37]但因上述“司法考试影响教与学”及必修课程僵化等因素,造成系内分组失去实质意义而徒具形式。实则,若欲善用法律系人力资源,不要让所有人集中于司法官、律师考试,避免90%无法通过司法考试者浪费其所受法学教育,应研究如何落实系内分组设计。
本文以为,法学教育除培养法律人应共同具备之法学素养外,亦应针对研究型或实务型等不同职业取向之人员,施予不同课程之训练。具体言之,身为法律人自当接受宪法
、法制史、社会学及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之陶冶;“法学组”既着重培养司法实务及法律研究人才,则应加强诉讼法、比较法及法学方法之训练;“法制组”系以政府机关及行政法制为其研究对象,故应强化其公法学之训练:而“财经法组”除应加强经贸财金知识外,可考虑相对减少诉讼法等课程。系内分组实已具备改革雏形,需要着墨者乃透过何种机制凸显各分组之特色,而非分组后仍“殊途同归”皆以司法官、律师为最终职业。
2.学校课程进行改革。
1995年以后,“教育部”对大学必修课程的掌控能力大幅减弱,然各校在课程规划上似仍未见结构上转变;究因法学知识核心范围亘古不变,抑或是外在环境无太大差异未须调整,虽非明确;[38]惟法学教育并非仅限于法曹训练,因此课程改革必须全方位,重心包括孕育法律学术研究之环境、社会上对一般法律之需求、专业法律与传统法律如何交融等。[39]培养学生具备决策能力,除包括裁判能力以及行政、法律咨询之实务知识,尚须具备引导谈话、调解争执、沟通等能力;因此心理学、哲学、社会学及犯罪学等学科,亦应纳入课程当中。
当然,在法学教育制度走向尚未明确之前,如何于现行制度下提供最佳学习环境,自为法学教育从事者责无旁贷之任务。更何况,即使制度不变,课程与时俱进、自省教学方法仍为教师须不断精进之终身课题。因此面临法学教育重大变革之际,课程设计亦为不容忽视之基本问题。[40]
3.建置重视学校课程机制。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之影响既不可排除,则可考虑利用司法考试资格门坎之设定,强化学生对学校教育之重视。除前述提高律师考试录取率外,似可参考德国以采计学校成绩作为司法考试部分成绩之模式,加强学生在校学习意愿。[41]如此才能使学生走出补习班回归学校教育,前述课程改革方可落实。
五、台湾法学教育未来可能的走向:代结论
自1945年至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对大学法律系、所成立及学生人数采取严格控管政策,使法学知识成为束之高阁、高不可攀的学问,一般人民无法轻易窥其奥妙。1990年以后,法律系、所虽然逐年增加,但因政策因素导致法律人予人之图像即为法曹,政府及社会大众似乎认为“法律知识乃法律人之事”。此种谬误使法学知识无法遍及普罗大众,人民对法律制度陌生、无感,无怪乎2013年大学指考第一类组榜首说出“讨厌公务员贪污,未来想当法官打击不法”之语。[42]人文社会类组榜首竟以为法官的职责在于“打击不法”而不知道其职责在于公平审判,实对政府标榜“法治”形成莫大讽刺。因而本文尝试提出台湾地区法学教育未来可能方向,以供参考、研议:
(一)开放各界参与,广纳多元意见
与台湾地区邻近之日本、韩国皆已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台湾地区虽对法学教育必须改革早有认识,但却将其列为整体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环,[43]如此可能导致改革方向未臻全面。所谓“司法制度”在台湾地区仍然局限于法院诉讼制度,亦即检讨改革的面向仅限于“法曹教育”,如何改进培养司法体系所需人才。然而,台湾地区目前所需者为法学教育的全面改革;不仅须研议司法人才培训的改革,也须探究行政、立法人才培训的强化。因此,“法律不只是法律人之事”,法学教育改革的讨论,除须法学界、法曹等传统法律人参与外;更需要民间企业、政府各部门甚至中小学教师之投入,法学教育才有可能发展出符合社会需求、足以因应国际竞争的教育制度,也才能使台湾地区真正走向法治社会。
(二)响应本土需求,建构本土法学
台湾地区先后经历日本殖民、国民政府统治,法律体系是在非自主情形下所继受,因此未曾经历法系或立法论方向的选择,直接进入确立法典的适用阶段。论者对台湾地区的法律继受,经常不考虑“地方性差异”,而视西式法典规范为放诸四海皆准的世界性公理,努力操作继受范本使之适用于台湾社会。此种继受历程限制台湾地区法学思考问题面向,降低追溯特殊社会脉络、发掘台湾社会内在需求的机会。[44]影响所及,法学研究亦似仍停留在学习、翻译外国法的阶段;[45]因而学术论文撰写时习惯先以国外法例破题,论及修法走向亦言必称其留学母国的法律规范。此种外国法、本国法夹杂的论述模式,容易使研究主题失焦而陷于瓶颈,也容易造成阅读者、学生理解上的困扰。若欲在法学教育上有所创新改革,应重视本土法律运作,并融入本地经济、社会及文化等特色,始能发展本土法学理论。
(三)实施双轨体制,鼓励多元发展
台湾地区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与体系乃采大陆法系,并非美国法律体制,教师教学负担远高于美国;且法界对法学的认识仍以“释义学”为限,贸然实施单轨美式学士后法学教育与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恐无法达到预期目标,[46]因而应继续目前双轨体制。
法律系与学士后法律系的双轨制,最大特色在于学生来源多元化,不但有传统法律系的法律人才,也有兼具其他专长的法律人才,因而可促进法学与其他专业的交流;且因其他专长领域人才的加入,使学习法学者跨越领域,无形中提高法学的重要性。
然吾人可以发现,医疗、会计、金融、生技及建筑等人才学习法律者众,而法律人跨领域学习则如九牛一毛;甚至就业选择上仍视担任法曹为“修成正果”,即便是公务员考试的法制人员类科,亦沦为无法通过法曹考试的备选。因此,透过上述对法学教育认知的修正、提高司法考试录取率及政府协助法律人员进用,应可鼓励法律人多元发展,在社会各角落传播法律知识,扩大法学的影响力。
Legal Education in Taiwan: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Reformation
LIU Zong-de, CHENG Ming-xiu
(1. Law School of Chengchi University, Taipei, Taiwan Province, 11605; 2. Guangdong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rategies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Guangdong Province, 510420)
Abstract:Legal education is bound up with the background of legal system. In the past 100 years, the governance of Qing Dynasty, the Japanese colonial government and Taiwan authorities have deeply shaped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ducation in Taiwan. Since the lift of the martial law, legal research has developed rapidly in Taiwan. However, with the violent turbulence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 environment, legal education has faced with many difficulties. It not only needs ensure the status of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to achieve reform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in Taiwan, but also needs determine the fundamental objectives of legal education. To achieve that, we should begin with the curriculum design and keep an open mind to different opinions.This article tries to introduce the possible trend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Taiwanes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and discussion.
Key Words:Legal Science; Legal system; Education; Reformation
(责任编辑:张红)
1.王泰升:《具有历史思维的法学——结合台湾法律社会史与法律论证》,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330—331页。
2.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22—23页。
3.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58页。
4.郭明政:《台湾法学教育的问题与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03—104页。
5.王泰升:《具有历史思维的法学——结合台湾法律社会史与法律论证》,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338—340页。
6.黄铭杰:《法学教育与司法官、律师考试制度检讨与改进之研究》,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6年第13期。
7.“教育部高教司”统计2012学年度法律相关系所(含大学部、研究所及在职专班)全体在学学生人数。
8.惟台湾地区众多法律深受德国影响,因而呈现德国导向之留学风,倘若留德比例过高,则将失去多元化的特色。郭明政:《台湾法学教育的问题与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06页。
9.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189页。
10.如政治大学法学院所属研究中心包括“基础法学中心”、“民事法学中心”、“刑事法学中心”、“公法学中心”、“财经法学中心”、“劳动法与社会法中心”及“大陆法制中心”等七大中心。
11.起初台湾地区官方并无意发展学士后法学,其后“教育部”同意东吴大学开办,究竟是顺应时代潮流,或与硕乙组开办之初是为了提供公务员在职进修管道有关,其缘由并不明确。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201—204页。
12.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78页。
13.有关行政法制影响之说明请参见孙铭宗:《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之变革、挑战与新世纪展望》,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14.陈惠馨:《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理念——以台湾、德国为例》,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15.陈洸岳:《政治大学法学院大学部课程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48页。
16.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193—197页。
17.罗昌发:《法学教育改革整体推动计画》,载《国科会委托研究》2006年版,第60页。
18.小早川光郎、小幡純子、高木光他:《法曹養成と行政法教育》,载《自治研究》2000年第76卷。
19.陈淑芳:《大学法律学系行政法学教学之刍议》,载《世新法学》2007年第1卷。
20.宇賀克也:《行政法の研究教育の課題》,载《自治研究》2001年第77卷。
21.陈惠馨:《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理念——以台湾、德国为例》,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22.《立法院第6届第5会期法制委员会第8次全体委员会议纪录》,载《立法院公报》第96卷第39期,第27页。
23.黄旭田:《七十余年历史的大变革——论法学教育改革方向之选择》,载《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24.“考选部”2005年12月28日“因应专业法律教育推动后司法官、律师考试相关配套事宜研商会议”会议说明。
25.依前注会议说明,2007年秋季正式实施专业法律教育,设立专业法律学院,传统大学法律系停止招生或转型为法务系(名称暂定),专业法律学院毕业者才可参加司法官、律师考试,法务系毕业者参加检察事务官、书记官等考试,但现制法律系毕业者仍可报考司法官及律师考试。
26.郭明政:《台湾法学教育的问题与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13页。
27.廖元豪:《怎样画虎不会类犬——从美国经验省思台湾法学教育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63页。
28.王泰升:《具有历史思维的法学——结合台湾法律社会史与法律论证》,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364页。
29.罗昌发:《法学教育改革整体推动计画》,载《国科会委托研究》2006年版,第3页。
30.廖元豪:《怎样画虎不会类犬——从美国经验省思台湾法学教育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60—161页。
31.黄铭杰:《法学教育与司法官、律师考试制度检讨与改进之研究》,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6年第13期。
32.陈淑芳:《各大学法律学系行政法学教学之现况与检讨》,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721页。
33.罗昌发:《法学教育改革整体推动计画》,载《国科会委托研究》2006年版,第64页。
34.廖元豪:《怎样画虎不会类犬——从美国经验省思台湾法学教育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58—160页。
35.刘宗德主编:《制度设计型行政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3页。
36.陈惠馨:《司法改革基础工程——“法学教育之革新”国际法学研讨会第三、四场会议纪要》,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37.陈洸岳:《政治大学法学院大学部课程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46—147页。
38.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125页。
39.罗昌发:《法学教育改革整体推动计画》,载《国科会委托研究》2006年版,第11页。
40.陈洸岳:《政治大学法学院大学部课程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52页。
41.陈惠馨:《司法改革基础工程——“法学教育之革新”国际法学研讨会第三、四场会议纪要》,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42.《一类组榜首北一女陈佳伶志愿当法官》,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2013/specials/exam/news.php?no=839888&type=l.(最后访问时间:2015月4月20日)。
43.罗昌发:《法学教育改革整体推动计画》,载《国科会委托研究》2006年版,第2页。
44.刘恒妏:《从知识继受与学科定位论百年来台湾法学教育之变迁》,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310—312页。
45.陈惠馨:《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理念——以台湾、德国为例》,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46.廖元豪:《怎样画虎不会类犬——从美国经验省思台湾法学教育改革》,载陈惠馨主编:《法学专业教育制度比较——以法学教育改革为核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