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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的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

  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生效的成文法,对主观罪过的认识较之大陆法系要复杂得多,美国模范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便是很好的说明。美国模范刑法典在第2.02条规定了可责性的一般条件,内容多且复杂。[1]根据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可责性的种类包括蓄意、明知、轻率或者疏忽四种。其中,蓄意、明知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犯罪故意。存在下列情形时,行为人对于犯罪本体要件实施的行为具有蓄意:(1)犯罪本体要件中包括特定行为或者其结果,行为人以有意识的实行该行为或者引起该结果;(2)犯罪本体要件中包括附随情状,行为人认识到该情状存在,或者相信或者希望该情状存在。存在下列情形时,行为人为对于犯罪本体要件实施的行为具有明知:(1)犯罪本体要件中包括特定行为或者附随情状,行为人知道该行为的性质或者该情状存在时; (2)犯罪本体要件中包括行为的结果,行为人知道行为引起该结果具有现实的确定性。这看上去故意似乎比较简单,但是接下去的相关规定却显得较为复杂。例如,该条之(3)规定了所谓的概括故意,法律对成立犯罪本体要件的可责性无特别规定时,行为人实施蓄意、明知或者轻率的行为,成立犯罪本体要件。又如,该条之(7)、(8)又规定了高度盖然性的认识构成明知与明知行为构成意图的情形。“如果犯罪的成立以明知特定事实为要件,除行为人确实相信该事实不存在外,行为人认识到该事实存在的高度盖然性时,构成明知。”“如果犯罪的成立以意图地犯罪为要件,除立法意旨施加了更多的条件外,行为人对于犯罪本体要件明知地实施行为时,构成意图。”这样一来,故意的种类也就显得复杂起来了。

  对于模范刑法典中的蓄意与明知究竟属于何种故意,学界探讨不多。在笔者看来,其蓄意与我国刑法中的直接故意并非完全相同。其中,蓄意之“行为人以有意识的目的实行该行为或者引起该结果”,为希望的意志,属于直接故意无疑。而蓄意之“行为人认识到该情状存在,或者相信或者希望该情状存在”既包括希望(直接)故意,也有不属于希望故意的“相信”。相信从含义上理解类似于日本刑法理论中的概括故意或者苏俄刑法理论中的不具体故意。至于故意之明知,按照储槐植教授的解释,相当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放任(间接)故意。[2]其实,从模范刑法典的规定来看,明知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还是存在区别的。首先,由于明知是排除蓄意的意志的,因而就不可能存在希望的主观心理态度,而只能是放任。因此,作为明知内容的“行为人知道该行为的性质或者该情状存在”而在意志上又不属于蓄意(希望),那么只能是放任(间接)故意了。但是,“行为人知道行为引起该结果具有现实的确定性”则相当于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确定性而放任,这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存在争议。[3]由于模范刑法典排除了蓄意的可能性,就等于肯定了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是能够放任的。

  根据模范刑法典在第5.01条之(1)的规定,成立未遂的三种基本情形均发生在蓄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中,但也存在例外。“上述三种未遂的犯罪心态(mens rea)都是蓄意,但两种情况例外:在犯罪肯定会完成的情况下,对实施犯罪的可责性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对犯罪未遂的要求;对于产生特定结果是犯罪要件的犯罪,行为人如果相信,没有自己的进一步行为,犯罪结果也将出现,即已构成未遂犯。”[4]英美法的传统观念“只有目的故意(希望故意)才有未遂犯罪”。[5]不过,近些年来,关于目的故意(希望故意)才有未遂犯罪的传统观念逐渐被修正,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实务中认可间接故意存在犯罪未遂的判例越来越多。“一些法律制度已经在努力扩大犯罪未遂的定义,以便包括这类轻率地引起危险的犯罪:朝人群拥挤的房间里开枪,但没有伤害任何人的特定目的,并且实际上也没有伤到任何人。1968年发生苏格兰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为谋杀未遂并且被定了罪。朝一个里面有四个人的房间开了好几枪,在这四个人中,有与他已经不和的情妇。”[6]英国的法庭在皮尔曼案中就认为,“可能会碰到这样一些案件,被告有主要目的的同时还具有一些其他意图。例如,一个人在飞机上安放了一个炸弹,并且他们知飞机马上要起飞,他的主要目的是在他的货物坠毁于大海时索取保险赔偿金。陪审团一定不会因他的不想谋杀机组成员的愿望的话语而否认他想或企图谋杀机组成员的意图,而会认为这样是其注定必然的意图。”[7]随着司法实践对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未遂与既遂形态的肯定,理论上也逐渐接受了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