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早在19世纪中期,英国的法院就颁布了有关商业秘密的禁令。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也早在1979年就制定了《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该法把商业秘密定位为一种信息,技术、程序、设计、配方等都属于该信息的范畴。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两个构成条件:一是该信息能够给其权利人带来某种经济利益,即具有价值性;二是这种信息不能够从公共途径或者正当方法所获得,并采取了合理的手段以维护其秘密性[1]。1985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案》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也基本上延续了这种定义,即包含了上述两个条件的一种信息。1995年美国法学会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认为商业秘密是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的,任何可用于工商经营的信息[2]。